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

2024-05-18 21:56

1.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

2. 商业承兑汇票有什么风险?


3.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主要有:
1、基于商业信用:商业承兑汇票是基于企业的商业信用,而目前国内是没有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违约的可能性较高,所以商业承兑汇票会有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
2、缺乏兑现承诺:商业承兑汇票不像银行承兑汇票有银行承诺兑现,由于没有监管,因此很容易遇到兑现难、贴现难的情况。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因此建议投资者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时,一定要认清楚企业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同时也要查看该企业的工商信息是否真实,同时最重要的是判断商票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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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

4. 商业承兑汇票风险有多大

法律分析: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风险完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风险极大,应特别注意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防范:1、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3、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4、对于经过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发货;5、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6、要求客户出具由银行加贴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后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5. 商业承兑汇票有风险吗

商业承兑汇票完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无需向银行圈存资金,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无需经过严格的审查,也无严格监督管理,仅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因此是存在风险的。因此在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时要注意:
1、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无时不在,对客户未来的商业信用无法预期;
3、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4、对于经过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
5、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
6.要求客户出具由银行加贴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后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商业承兑汇票有风险吗

6. 商业承兑汇票有风险吗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是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1、商票有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2、商票不一定能贴现。3、已贴现的商票到期后有追索风险。一、商业承兑汇票风险在哪里,有什么避免的方法?1.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无时不在,对客户未来的商业信用无法预期。3.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4.对于经过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5.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6.要求客户出具由银行加贴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后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二、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区别?最大的不同就是承兑人不同,其次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信用也是不同,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相比而言,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难度大三、商业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结算方式。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

7. 商业承兑汇票有风险吗

一、商业承兑汇票有风险。商业承兑汇票完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无需向银行圈存资金。由于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无需经过严格的审查,也无严格监督管理,仅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企业应特别注意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防范:1、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无时不在,对客户未来的商业信用无法预期;3、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4、对于经过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5、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6、要求客户出具由银行加贴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后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二、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当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有风险吗

8. 商业承兑汇票有风险吗

商业承兑汇票有风险。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如下:
1、商票有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
2、商票不一定能贴现;
3、已贴现的商票到期后有追索风险。
一、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现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需要准备好未到期且合法有效的汇票、身份证复印件、贴现业务申请书等文件材料向银行提出承兑申请;
2、审批。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相关材料后需要进行审核;
3、背书转让。经银行审批同意后,申请人需要办理在商业汇票上背书转让等手续;
4、资金使用。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相应的资金划转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申请人即可使用贴现所得款项。
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的处理方法如下:
1、行使追索权之前,持票人应确保自己尽到提示付款的义务;
2、当发生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
3、持票人取得上述拒付证明后,应及时向其前手或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4、持票人完成上述步骤后还是无法获得偿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起诉对象的选择应有一定的方向性;
5、持票人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6、持票人应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
7、持票人应提前应对诉讼过程中被告的各种抗辩理由。
总而言之,商业承兑汇票具有一定的风险。商业汇票的承兑是开票方和持票方之间的交易,银行只是中间机构负责贴现,所以虽然钱是从银行出,但是这笔钱款并不是银行支付的,实际是需要开票方进行支付,如果开票方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商业汇票就无法兑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票据每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两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实际是其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的一种禁止背书行为,即排除了票据的背书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书都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排除了贴现行为取得后的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创设者,不能改变票据创设时的性质。因此,其禁止转让的意思表示只能涉及背书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而不能否定票据的背书性。
 
《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票据贴现而将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转让银行的行为,所以,以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
 
《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除《票据法》外,《规定》也间接规定持票人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贴现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为债务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由于破产债权的受偿率很低,贴现票据作为破产债权的损失风险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票据每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两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实际是其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的一种禁止背书行为,即排除了票据的背书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书都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排除了贴现行为取得后的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创设者,不能改变票据创设时的性质。因此,其禁止转让的意思表示只能涉及背书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而不能否定票据的背书性。
 
《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票据贴现而将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转让银行的行为,所以,以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
 
《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除《票据法》外,《规定》也间接规定持票人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贴现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为债务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由于破产债权的受偿率很低,贴现票据作为破产债权的损失风险是确定无疑的。